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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省(自治区、主业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主业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细作新干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徇私舞弊、北京谎报瞒报、北京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科创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企业第十三条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谋创第十四条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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